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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投保了财产基本险,发生火灾,为何不赔?
时间: 2022-11-08
2021年10月某企业将自己的房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财产基本险,投保时房屋的使用性质按一般物资的仓库使用,并且对一般物资进行了限制(易燃易爆物品除外)。2021年12月发生火灾,企业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保险公司告知:“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标的使用性质与投保时发生了变化,危险程度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财产基本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仓库,在保险期间内将房屋租赁给电镀企业使用,使房屋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因电镀生产企业的火灾风险较高,导致房屋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在房屋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1、企业在投保过程中,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
2、对于企业来说,在投保标的的使用性质或危险程度发生变化时,特别是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批改手续。避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事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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