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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找“人伤黄牛”就是给自己“挖坑”
时间: 2022-11-29
客户李某投保A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摩托车在宜宾市兴文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李某受伤。魏某系B保险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利用自己在当地的一些社会关系便利,主动介入李某交通事故保险索赔事宜,采用代理保险索赔的方式,利用保险事故中李某不熟悉保险理赔流程和赔偿标准的情况,承诺保底赔偿金额,向李某买断其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并占有李某提供的实名银行卡以便后期领取赔款,从中赚取差价。获取李某索赔权后,魏某与相关司法鉴定人员串谋,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付40000元。后A保险公司以魏某涉嫌诈骗报警并立案,侦查后公安安排李某重新鉴定未达伤残。最终,此案魏某涉嫌诈骗40000元。
案例分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人伤黄牛”利用司法鉴定不规范、熟悉理赔流程等因素,专门为交通事故伤者代理索赔,采取买断案件或收取服务费模式来获取不当利益,由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在理赔款中占比较高,金额较大,且直接与伤者的伤残等级挂钩,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对伤残进行的评定中,伤残等级每上升一级,就可多获赔数万到十多万元不等,于是,“人伤黄牛”就通过各种弄虚作假的手段,提高伤残等级,谋求利益最大化。
而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在保险事故中鉴定人或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所以提供虚假的证明也是属于保险诈骗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1.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事故现场即刻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报案,并听从保险公司理赔员的指引;
2.进行伤残鉴定前,请咨询保险公司人伤理赔员,根据相关要求,共同委托预约鉴定,保险公司派员参与,避免理赔产生争议;
3.切勿轻信医院、法医鉴定所、修理厂周边蹲点的所谓“索赔代理”,切勿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和出险信息。勿因贪小便宜,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文章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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