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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
时间: 2023-03-28
杜先生出于警惕之心,称家中有事让该人员次日再来办理业务,在该人员离开后杜先生立即联系当初协助办理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并主动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把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反馈。
次日,该人员再次到达杜先生住所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协助客户质问该人员身份及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该人员承认自己并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保险从业资质,他只是想在向客户推荐其他保险产品。随后警察在该人员车辆内查获多份来历不明的保单,涉及保费高达百万余元。2022年2月,昆明市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00余条对该人员进行批捕。
案例分析: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统一,不得误导、欺诈、胁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温馨提示:
通过上述案例,广大金融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同时金融机构有义务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并在使用时应取得消费者同意和授权。当然,如果金融消费者自己主动参与信用卡套现、小额贷款、非法集资等一些违规违法活动,那么个人信息资料就会存在较高的泄露或恶意使用的风险。
文章来源:永安保险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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