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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金融服务 保障消费权益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知多少
时间: 2023-09-25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第四条 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三十五条 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
    第三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融合线上线下,积极提供高品质、便民化金融服务。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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