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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之保险利益
时间: 2025-03-12 来源: 原创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如人身、财产)所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常见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包括:
(一)本人(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
(二)配偶、子女、父母(投保人可以为家庭成员投保人身保险);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可以为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二、以案说险
(一)案例背景
2023年,李先生(投保人)以配偶身份为王女士(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2024年,王女士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时李先生与王女士已经离婚,且电子投保确认单上王女士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李先生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关系,因此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付。李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后没有保险利益关系,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本案中投保人李先生与被保险人王女士之间投保时已离婚,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常见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同时李先生也无法证明投保时取得被保险人王女士的同意,故而也不符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况,故李先生为王女士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三、保险利益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投保人可以随意为任何人投保人身保险
事实:人身保险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误区二:保险利益只需在理赔时存在
事实: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否则合同无效。
误区三:企业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无需员工同意
事实: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需取得员工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保障内容。
四、消保提示
明确保险利益关系:投保前确认自己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关系。
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和认可。
选择正规渠道投保: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官方公众号、官方小程序等购买保险,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保留相关证据:妥善保存投保时的投保单、告知书等文件,以防范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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