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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免责条款
时间: 2025-09-28   来源: 原创
    一、什么是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在未来可能因合同而产生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那些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情形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意外险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条款通常包括: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
   
    二、案例解析
    2023年,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额50万元、意外医疗责任保额5万元。王先生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投保,确认已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并完成电子签名,保单生效。同年,王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严重碰撞身亡,交警调查认定,他所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证已过期失效,且其本人的驾驶证在事故前已被吊销,属于无证驾驶状态,故王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家属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依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据,结合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约定——即“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做出拒赔决定并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解除合同,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王先生家属不认同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经法院审理判定: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环节提供了完整条款供查阅,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显著提示(加粗、加黑),设置了强制阅读环节,并明确要求投保人勾选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免责内容”,已充分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对王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拒赔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王先生家属诉讼请求。

    三、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要发生意外,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
    事实:意外险只赔偿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该事故不能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无证驾驶、酒驾毒驾、故意犯罪等导致的“意外”,属于明确免责范围。
    误区二:免责条款不重要,签字确认流于形式。
    事实: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签名确认即表示其已知晓并同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一旦发生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形,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赔。
    误区三:保险公司可以随意引用免责条款拒赔,投保人只能被动接受。
    事实:保险公司必须依法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若未履行该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消保提示
    重点阅读“责任免除”部分:投保时,必须花时间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章节。这是了解保险公司“不保什么”的关键。对不理解或有疑问的条款,务必向保险公司客服、销售人员或法律、保险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咨询清楚后再投保。
    关注高风险行为免责:特别注意与驾驶行为相关的免责(如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参与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如故意制造事故、自伤、自杀等)相关的免责条款。
    确认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留意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显著提示(如加粗、加黑等)及明确告知(书面或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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