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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车险保险责任部分案例风险提示
时间: 2025-10-27 来源: 原创
消费者刘某为自己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多拉货物,刘某擅自将货车的货箱加高了30厘米。2025年2月7日,刘某驾驶这辆重型箱式货车(其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已被擅自改变)行驶时,货箱与上方的光缆线发生擦挂,导致中国广电、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及中国电信的光缆线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由于刘某擅自改装加高货箱,导致货箱擦挂线缆并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对商业险做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刘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加高并因加高部分导致线缆受损,这使得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约拒绝赔付商业险。
风险提示:
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是一种对价关系。如果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以便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现实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并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
二、了解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并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此项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平衡合同当事方的对价关系,既是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是赋予保险公司自我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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